我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近年来,拍卖商场如火如荼,也搅得众多藏友怦然心动。但是,因拍卖古董保藏品所引发的胶葛也屡次见诸报端。4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民间保藏“高手”朱江(化名)状告上海惜古轩出资办理有限公司(简称惜古轩公司)托付保藏品拍卖案作出一审判定,对朱江恳求交还服务费1.99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签署拍卖古董服务合同 2012年9月21日,朱江与这家姓名古色古香的出资公司签定服务合同,两边约好朱江所保藏的33件古董藏品参与该公司的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该公司为朱江的藏品拍卖供给相应的服务。参与拍卖次数为一次,服务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内朱江的藏品经拍卖成交或参与拍卖抵达约好次数的,合同自行停止。合同签定当日,朱江应一次性向该公司付出根底服务费2.15万元。两边还对33件藏品的称号、规范、类别、数量、实收服务费及拍卖底价作了约好,确认若拍卖成交,应付出中介服务费,若藏品未经该公司展览或上拍成交,根底服务费能够交还,该公司只收取藏品拍卖或展览成交额8%的中介服务费及税费。 涉案的33件古董藏品为朱江多年来保藏的玉牌、玉佩、玉把件、
翡翠手镯、粉彩人物故事纹瓶、花鸟纹瓶、梅花紫砂壶、飞天菩萨铜像、景泰蓝双耳炉和青花八仙人物瓶瓷器等物品,该公司对
这些藏品作出了2万至60万元不等的评价。签定合同当日,朱江即付出了根底服务费2.15万元。后该公司将朱江交给的33件藏品制成图录并放置在公司展厅予以展览。2012年12月21日,朱江至该公司处将33件藏品悉数取回。 古董藏品流拍讨服务费 本年1月初,朱江起诉至法院称,惜古轩公司经过古董网站得到藏友的电话,经过电话游说自己将藏品上拍,并说自己所保藏的藏品有卖相、价值
极高。遂在2012年9月,两边签定了33件藏品的拍卖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上特别注明拍卖期不超越11月底,10月份尽量多拍几件。但交给了前期根底服务费2.15万元后,该公司未在2012年10月份举行拍卖会,11月也只送拍了5件藏品,该5件藏品的服务费仅为1600元。朱江认为他所送拍的33件藏品均
是由该公司专家选定的,但却没有将藏品悉数拍卖,该公司构成违约,故恳求法院判令惜古轩公司交还服务费1.99万元。 法庭上,惜古轩公司则辩称在收取了朱江的服务费后,就将朱江所托付拍卖的藏品制成图录在公司的官网上
进行宣扬,并且将这些藏品在公司处展览展现,还在拍卖会上预展及上拍,朱江自己也参与了拍卖活动,惜古轩公司现已履行了合同责任。 惜古轩公司还陈说,公司曾别离与上海国欣拍卖公司、上海庞大拍卖公司协作,拍卖朱江托付的33件藏品。其间在2012年10月初,由国欣公司上拍了朱江在诉请中认可的5件藏品;在2012年12月5日,由庞大拍卖公司在延安饭馆举行拍卖会,当月3日至4日曾在上海延安饭馆将藏品进行了预展,朱江不只参与参与了预展还参与了拍卖。因公司在签署的合同附加条款中许诺拍卖最迟不超越11月份,朱江认为超越了合同约好时刻就构成违约,可12月份朱江亲临参与参与了拍卖活动,这就证明朱江对12月份的拍卖表明承受,作为受托公司,惜古轩公司已履行了合同责任。 拍卖仍是拍卖受托服务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朱江与惜古轩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联系,惜古轩公司究竟是拍卖人仍是受托人?朱江认为两边签定的是拍卖合同,当然归于拍卖合同联系,应由该公司对送交的藏品予以拍卖。尽管拍卖会上也呈现了
几个买家,但这些买家真实的身份都是“托”。这些“托”都在同一价位上举牌成功,因一直没有抵达拍品保存价的底价而流拍。而惜古轩公司则认为,公司为朱江所供给的
是一种服务,由公司与沪上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协作将朱江的藏品上拍。 拍卖托付合同不等于拍卖 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法律规定,拍卖人是依法建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惜古轩公司不具有拍卖资质,不能作为拍卖人自行拍卖,故在合同中清晰约好托付拍卖公司组织朱江的藏品参与拍卖。朱江托付惜古轩公司对他藏品予以拍卖属拍卖托付合同,而非拍卖合同。该公司是拍卖托付合同的受托人,不是拍卖人,朱江混杂了拍卖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联系。 法院还认为,尽管合同附件上写有“预展拍卖不会超越11月底”字样,但该公司在12月初托付拍卖公司拍卖朱江藏品的行为
发生在合同约好的服务期间内,也曾告诉朱江参与。合同中约好“若朱江托付的藏品未经展览或上拍成交,可退回朱江所付出的根底服务费。”现惜古轩公司收取了朱江的根底服务费后,现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朱江再要求予以索回该根底服务费依据缺乏,遂法院判定朱江败诉。 专业名词解释: “大拍”,是指受托公司每年在特定时刻和场合,与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协作的并由拍卖公司掌管完结的较大规划的拍卖活动。“上拍条件”,是指受托公司依据详细拍卖需求既定的组织物品参与拍卖活动的规范。民间藏家所保藏的藏品,由受托公司指定专业组织或受托公司认可的资深艺术评论人员进行判定或评价,对契合规范的受托公司组织藏品托付人参与拍卖;对不契合规范的,受托公司可拒绝组织藏品托付人参与拍卖,判定费用由托付人付出。